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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摘抄

2021-06-21 09:11:38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摘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